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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社会保险 、医疗保险  、生育保险   、失业保险

      为了保障员工老有所养 ,解决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,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、地有关规定,特制定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。

      第一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   ,由公司足额上缴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。

      (一)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,人事档案关系在本公司的固定工 、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国家干部 ,月工作时间达到国家法定工作时间(暂定21天)者  。

      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62条之规定,女性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者 。

      (三)符合《山西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晚婚规定 ,享受婚假1个月者;符合晚育规定,享受产假4个月者;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  ,享受产假6个月者     ;接受绝育手术休假2-3周者 。

      (四)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工  。

      (五)工伤治疗期间或符合探亲条件而请假探亲者。

      (六)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    ,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 。

     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由本人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。

      (一)婚假、产假不符合《劳动法》和《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》中规定,自愿延长假期的,经批准后超时限部分。

      (二)月工作时间达不到15天者。

      (三)被公司辞退或本人自愿离职档案未取走着    。

      (四)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而请产假者 。

      (五)人事档案在本公司而未上班的人员   。

      第三条 属于第二条中(一)   、(二)  、(四)款的员工  ,假满由本人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后,方可安排上班。

      第四条 属于第二条的(三)      、(五)款的员工 ,在公司公告的期限内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上缴本年度社会保险费  ,过期责任自负  。

      第五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工(农民轮换工),本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,应填写《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》     ,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 ,并由本人一次性足额上缴本年度保险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 。

      第六条 因本人原因不能按规定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者责任自负,届时公司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。

      第七条 缴费标准以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项目和比例为依据   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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